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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样鉴别变压器绕组是铜还是铝?

以铝充铜,就是以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冒充铜线圈的变压器。涉及三相干式电力变压器和油浸式电力变压器两大类产品。分析认为这类案例最大的特点就是违法行为十分隐蔽。

  1)由于变压器特殊的生产工艺,即使是铝线圈的变压器,接线端子都用铜铝接头连接,还要由绝缘材料包裹,直观看,外露接线端子都是铜材质的。如果不看加工过程只看接线端子和成品外观,难以区别是铜线圈变压器还是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变压器,只有分解产品才能确认。

  2)如果分解变压器,涉及的问题是价格高,动辄几万,甚至几十万,分解执法会承担很大的价值风险,让执法人员不敢贸然动手。

  3)变压器只要设计合理,以现有技术检测手段,无法通过产品技术参数指标检测区分变压器是铜线圈还是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的。

  4)企业生产以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充铜线圈变压器这种违法行为只有关键的个别人知情,属于企业“高层机密”。所以违法行为非常隐蔽。

  查处的关键点

  《变压器类产品型号编制方法》产品标注在型号上提出了要求,以线圈导线材质字母代号加以区别:变压器线圈若为铜材质的,在变压器型号中不标注字母代号,但使用其它材质的必须明示,在型号上标注。如:线圈为铝材质,型号中标注字母代号“L”;线圈为半铜半铝材质,型号中标注字母代号“TL”;线圈为铝箔材质,型号中标注字母代号“CLB”。查处此类案件,执法人员必须找准案件主线,主线就是线圈导线材质与规格型号标注是否一致。

  而在抓主线时要控制好五个关键检查点。根据变压器的生产工艺流程,五个关键点就是线圈绕制、变压器装配、变压器试验、成品保管、变压器销售五个环节。

  1)线圈绕制车间。抓住制作铝(半铜半铝、铝箔)线圈的现场证据,收集加工图纸及计划单等一手材料。即使现场没有加工铝(半铜半铝、铝箔)线圈现象,也不能放弃。查原材料库,查有没有纸包铝线或者铝箔的出入库记录,如果有,查清入库、出库数量及规格型号,便于与下道工序核对。

  2)变压器装配。上道工序传递来的所有变压器构成部件,在这里完成组装。变压器线圈是铜线圈还是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,清清楚楚,在这里需要对变压器进行编码(序号)来进行区分。查清变压器装配数量,查询编码(序号)编排规律,分类统计以便与保管帐核对。

  3)检验。生产车间装配完毕的变压器必须进行单台试验,试验合格加盖“试验合格章”方可出厂。试验报告要随变压器同行,试验报告存根和随变压器同行的试验报告的内容是一致的。如果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变压器按铜线圈变压器规格型号销售,检验报告中规格型号栏目必然按“领导指示”填写铜线圈变压器规格型号,而产品编码(序号)是前后对应下来的,不会改变,变压器规格型号往往由此“变身”。

  4)成品库。对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变压器以何种方式何种规格型号入库,入库数量,出库情况怎样,按规格型号找出从生产到入库这个环节的矛盾点,看保管员如何区分的。值得注意的是,同样编码(序号)的变压器在生产环节是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的而到了成品保管环节却摇身一变成了铜线圈的变压器,好多现象在保管帐上都能体现出来:有的企业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变压器入库按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变压器入,出库按铜线圈变压器出;有的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变压器入库就按铜线圈变压器入,整个账目不见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变压器的记录;有的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变压器入库不打铭牌,只贴编码,以编码来区分变压器线圈是铜、铝还是半铜半铝以及铝箔的。如:铜线圈变压器用“0+年月+序号”、铝线圈变压器用“1+年月+序号”、半铜半铝线圈变压器用“2+年月+序号”、铝箔变压器用“3+年月+序号”等等,花样繁多。虽然各个企业的区别方式不一样,但是,保管员是最清楚不过的。有的在保管帐上能体现出来,有的会单独记在小本上。虽然各个企业的区别方式不一样,但是,保管员是最清楚不过的。有的在保管帐上能体现出来,有的会单独记在小本上。

  5)销售帐。变压器的生产都会遵循计划-领料-线圈绕制-装配-试验-入库-销售等流程进行,按理应该是前后一致的逻辑过程,如果发现了前后的矛盾点,就抓住了症结所在。企业要么按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变压器规格型号的销售数量与实际产量不符,部分“变身”了;要么就根本没有按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变压器规格型号销售的记录,当然是全“变身”。终于发现了使用铝线圈(半铜半铝、铝箔)生产的变压器却标称铜线圈变压器出厂的事实。面对大量的证据和执法人员的质询,不得不承认以铝线圈冒充铜线圈变压器谋取差额利润,欺骗消费者的违法事实。根据以上检查,将证据进行分类、梳理、固定,形成一条清晰完整的证据链。

  如何定好性

  这类案例如何定性,有的人认为是产品标识问题,有的认为是“以假充真”,有的认为是“以次充好”。我们认为,这类案件不是标识问题,不同的规格型号代表着不同的产品,也代表不同的内在质量状况,并且企业是在故意而为之,不应该简单的理解为产品标识问题;《产品质量法》所称的“以假充真”是指以此产品冒充与其特征、特性等不同的其他产品或者冒充同一类产品中具有特定质量特征、特性的产品的欺诈行为。所称“以次充好”是指以低等级、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、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的违法行为。所以,定性为“以次充好”更为妥当。